標記
17.1 總括
車臺應永久地,清晰地標記以下內容:
甲、制造商,進口商或其他供應商的注冊貿易商標及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地址.
乙、型號名稱或號碼
丙、在顯著位置標明以下內容:
警告
遵循制造商的說明
使用所有的煞車裝置鎖定嬰兒推車/步車
不要把嬰兒置於車臺上無人照看
不要額外裝載的兒童或手袋
當你調整車臺時須確認兒童遠離任何移動零件,否則可能使兒童受傷.
d.如果車臺為不可躺型號(即:背靠不可調整到與水平面大於150∘角的位置),應標明以下內容:
“不可用於6個月以下的嬰兒”.車臺上可以有其他警告語或說明,但應與以上的說明分開來.
e.安全帶上應注明:“警告,任何時候均應使用此安全帶”.
17.2標記的易讀性
字體應清楚可讀,使用單斜體,線型寬度適中的几何體字體高度不小於2.5mm.(見注解).
字母“WARING”應為粗體,置於最上方.
注:字型中“單斜”“幾何” “直線” “平均寬度” 按以下定義:
i. 單斜:字母線條厚度明顯一致的字體
ii. 幾何:構於簡單幾何形狀,圓形或長方形的線形字體.
iii. 直線型:無衬線的字體
iv. 適中寬度:制造商對每種字型指定的正常寬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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